本报讯 (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曹家平)一公司经理编造虚假身份,将其他公司价值49万余元的汇票非法据为己有。大港区法院日前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该被告人不服,于日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中年男子刘某自1998年起担任本市一家轮胎销售公司的经理,其间,该公司与银川一家橡胶公司有业务往来。橡胶公司此前曾与大港区某物资公司签订橡胶轮胎买卖合同,至1998年物资公司尚欠橡胶公司最后一笔货款未付。刘某得知此事后,于1998年11月以橡胶公司委托收款人的虚假身份,从物资公司领取了一张收款人为橡胶公司、票面价值为49万余元的汇票。后刘某利用伪造的印章,将该汇票非法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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