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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法官“较真” 新市民多赔到3万3

日期:2007-12-10  来源:江阴日报 重庆法制网  编辑:开州网虫

  本报讯(刘建林 周龙)宿豫县农村女子赵某因车祸造成9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按农村还是按城镇标准计算,成了原被告双方的一个争议焦点。12月6日上午,在市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法官们及时取证下,赵某终于得到了按城镇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足足比农村标准多出了3.3万余元。

  今年8月11日晚10时许,赵某骑自行车在人民东路由北向南斜过马路时,与许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轿车相撞,事故造成赵某跌地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对事故勘查后认定许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11月7日,经无锡司法部门鉴定,赵某因椎体粉碎性骨折被评定为9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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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提供的暂住证表明,她暂住地为革新村,暂住证签发日期为2006年8月28日。按照相关规定,外来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在江阴连续居住、生活、工作满一年就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虽然赵某暂住证显示的时间并不满一年,但赵某声称自己在2006年6月即在江阴工作,只是没有及时办理暂住证。由于其无法自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按照现有证据,在计算赵某的残疾赔偿金时,只能按照农村标准执行,残疾赔偿金只有23252元。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官们完全可以凭着现有证据进行判决,但考虑到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之间存在较大的赔偿差异,在赵某没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交通巡回法庭的法官们还是从司法为民的宗旨出发,主动去调查取证。经调查,赵某于2006年6月至9月间在江阴某单位工作,离交通事故发生时已超过一年。据此,法庭在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时,对赵某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进行计算,应为56336元,足足比农村标准多出了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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