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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早已有“情人” 妻子离婚后才发觉

日期:2007-12-22  来源: 重庆法制网  编辑:太平

    武昌的孙玲最近很心烦,她和丈夫梅刚离婚半年后,却得知丈夫在外早有情人。
    孙玲和梅刚是大学同学,2003年结婚。孙玲在武昌鲁巷附近上班,而梅刚则在汉口火车站附近工作。他俩在关山附近买了一套房,梅刚每天坐公汽回家。时间长了,梅刚感觉很辛苦,提出在单位附近租一间房,周末时回家,孙玲同意了。从2004年起,两人过起了“周末夫妻”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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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底,孙玲感觉有些不对劲,梅刚给她的电话少了,而且晚上经常关机,周末回家也不那么积极了。
    今年初,梅刚以“没有感情”为由提出离婚,孙玲刚开始不答应,梅刚干脆就不回家了。眼看和好无望,孙玲同意离婚,两人很快办理了离婚手续。
    本月初,孙玲无意中从梅刚朋友处得知,梅刚又谈了个朋友,而且两人已经谈了有一年多了。孙玲想想有些不对劲,那时他们还未离婚,梅刚这不是有了婚外情吗?
    孙玲偷偷跑到梅刚的租住处打听。房东介绍,的确有一个女人经常在梅刚房内过夜,他一直以为是梅刚的女友。
    得知真相,孙玲找到梅刚“讨说法”,梅刚冷冷地说:“咱俩已经离婚了,还谈这些有什么用?”
    昨日,孙玲就此向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关欣律师咨询,丈夫确因婚外情离婚的,她现在还能向丈夫索赔吗?
    关律师认为,按照《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且《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因此,梅刚在和孙玲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隐瞒了有婚外情的事实,可以看作是一种欺诈行为,且梅刚有婚外情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孙玲作为无过错方,且办理离婚手续未满一年,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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