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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法院有个非常明确的判决:20%

日期:2007-12-23  来源:都市快报 重庆法制网  编辑:爱国

   通讯员 梅婉旭
  记 者 肖 菁

  

  本报讯 这样的案例总是让人看了不免伤心——完全出于好意,让别人免费搭乘,路上却发生车祸。

  这类案例一直让法官感觉难办,责任归属,公平原则,真的犹如天平的两端,让人不断掂量。

  泰顺法院刚刚判决了一起“好意搭乘”的案件,司机的好意到底能不能减轻责任,泰顺法院的判决是“能”: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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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机夫妇双双遇难

  事故发生在去年1月1日。一位姓黄的司机驾驶大货车抛锚,抛锚位置恰巧在隧道内,黄某将车停在左侧车道上,并在后方20米远处放置了反光三角板。半小时后,另一位姓毛的司机开着小车经过,毛某没看清,一头撞上了大货车的尾部,毛司机和车上他的老婆当场死亡,其他三名乘客全部受伤。

  后交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毛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没有责任。

  

  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之所以有官司,是因为当时毛某车里的一位乘客要求有人对他的伤势承担责任,而承担责任的人就是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来认定的。

  法官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认为赔偿责任由毛司机承担60%,黄司机承担40%,而毛司机已经死亡,这个赔偿责任就应该由毛的遗产继承人在遗产范围里承担。

  

  “好意”减轻20%的责任

  最后,考虑到毛司机完全是出于好意让乘客搭乘,是无偿的,应减轻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定:在毛司机承担的赔偿责任中给予减轻20%。

  法官的难办是因为我国对好意同乘侵权的责任,在法律上尚属空白,司机要不要赔,赔多少,搭乘者要不要自愿承担风险等都是焦点问题。

  泰顺法院的认识是:主要看事故的原因,责任在司机还是搭乘者,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处理,按照过错和原因力的比例,分担损失。然后,还要考虑司机的“好意”,让他的“好意”也得到相应的司法照顾。说到底,这就是尽量做到对大家都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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