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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百货涉嫌“转派遣”违法用工

日期:2007-12-23  来源: 重庆法制网  编辑:开州网虫

    仲裁开庭结束之后,记者联系重百的代理律师,对方拒绝接受采访。

    彭林律师给记者看了几份重百女工的劳动派遣合同,合同中大量存在违法违规:一份是签名部分,非员工自己亲笔签署;一份是与第一个厂家签订的派遣合同还没有到期,就又和另外一家厂家签了派遣合同;一份合同中的工资没达到当地的最底工资标准。这些合同的期限长的有一年,短的只有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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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太难了,步步艰难,我们来开庭,商场都要给我们记旷工,所以很多人都退缩了”谷小华对记者说,当时有很多女工都想参与这次纠纷诉讼,最后只剩了她们14人愿意坚持到底。

    零售企业用工违法现象惊人

    商业信息员是指零售商场引进的供应商聘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所售商品相关技术服务的人员。

    近年来,全国各大零售商店、超市为吸引品牌商品进场零售,纷纷采取引厂进店、招商进场以及租赁柜台等经营形式,有的原商场在编的营业员也成了“厂方信息员”、“导购员”,名目繁多且多没有与商场建立劳动关系,出现“商品是商场的,但卖商品的人却不是商场的”这一奇怪现象,伴随而来的劳动关系混乱亦使人倍感头痛。近两年来劳动监察机构受理的类似劳动违法案件不断增多,主要是商场不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甚至出现拖欠导购员工资而厂方却消失逃逸,这些劳动违法案件的发生,不仅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

    500至600元的工资,加上数百元“提成奖励”,一名导购员每月的实际收入约为千元;他们几乎没有休息日,不但要应对超市各种形式、各种名目的加班外,期间还没有医保、养老等福利待遇,平均每天的收入也就不到40元。某卖场一名40多岁的品牌导购员告诉记者,她原来是国营商业单位买断工龄的,当初曾经为自己能重新找到一家大型商业企业工作而自豪,但是如今却为自己的身份而困惑,如果硬要争取自己的劳动权益的话,其结果就是“不干就走人”,事实上也的确还有数不清的人正在等候着这份工作。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信息员成为商业零售企业的一种新用工形式。许多商业企业厂家信息员甚至远远超过自有职工。由于厂家信息员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相分离的特殊性,无论厂家、还是商场都不把他们当作自有职工看待。信息员普遍反映工资低,工作时间过长,休息、休假难以保证,也不能依法得到加班工资。她们是劳动保护的重灾区。

    一位女工说:“农民工权益得到国家和全社会的重视,而我们从事商业的女工权益谁来维护?”

    重庆市律师协会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委员、劳动法专业律师贾锐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重百的事情暴露出了我国商贸零售业用工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

    据贾锐介绍,面对新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重庆另外一家大商场曾经拿着重百的相关资料向他咨询该如何面对这样的问题。

    “供应商一般都是在商场租柜台销售自己的产品,按理说也应该由他们来安排销售员。但是厂商在外地,为了方便和节省成本他们会委托商场为他们安排员工。但是由于这些人又是在为供应商销售产品,所以商场方不愿为这些员工付工资和福利。在这种情况下,商场一般会要求供应商提供委派说明并要求供应商与这些招聘人员签定劳动合同从而撇开自己与这些员工的关系。商贸零售行业的这种委派行为普遍存在,几乎是成为行业潜规则。”

    “这部分员工属于边缘人,供应商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的大量存在。像重百这个案子,所谓的委派甚至都是重百自己写好的,厂家只是盖了章而已。另外厂家用代理协议、劳务协议代替劳动关系合同,或者在各子公司中签来签去斩断员工工龄的情况也存在。”

    来自中国财贸轻纺工会的一项专项调查也显示,信息员劳动经济权益保障现状堪忧,与他们所做出的贡献极不相称:当前,商业信息员无论是在人数上,还是在完成销售额上,都已成为零售商业销售的主体。信息员占零售一线人员的64.5%,他们中仅有31.4%的人签订了劳动合同,45.7%的人参加工会,参加“五大保险”的则不足一半。近年来,随着信息员被普遍使用,他们的利益又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信息员维权的案件增多。但是,不论在经济实力还是在证据收集上,这部分劳动者都处在弱势地位。

    贾锐律师说:“单纯从证据上说,当年是否存在胁迫和诱导下签署的派遣合同本身很难取证。但是重百有员工与供货商之间签署的合同,而这些合同一旦被证明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证明力上显然是很强的。”

    全国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一些临时性的、辅助性的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中可以使用委派的形式,而售货员属于比较稳定的工作,不该列入可以委派的工作岗位中。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正在制订中,国家对劳动派遣的条件将有更加细致、严格的限制。重百女工的这样类似的问题还是有望能够得到解决的。”

    王杰说:“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新法在第五章中整整用了第二节共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另外,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也一直是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焦点之一。此次劳务派遣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从这些新规定的趋势看,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预期利益与以前相比,将大为降低,劳务派遣用工的市场规模也将缩小。”(记者 焦红艳 陈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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