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释义】
在派遣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三方。在这三方关系中,谁是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规范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在本条中,我国《劳动合同法》确定,派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由其和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这个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为了明确其在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义务,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此条款规范的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其“雇员”以及“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期限、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问题。
我们一般将劳务派遣分为登录型和常用型两种。登录型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平时只是将求职者登录在登记簿上,在用工单位有用工需求时,才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按照用工单位的实际需求期间确定,在实际用工结束后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即中止。这种派遣实质起到的只是中介的作用。常用型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有用工单位需求时,即将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没有用工需求时,在合同期内,劳动者仍是劳务派遣单位的雇员,和劳务派遣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对登录型派遣是持否定态度的,而主张常用型派遣的形式。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释义】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合同问题。
从法律性质来说,这是两个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是民法中所指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由于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密切联系,所以本法要求他们之间订立书面的协议,并就协议的主要条款作了明确的限定。
第二款规定是为了避免实际用工单位采取签订多个劳务派遣协议的办法,将长期用工分割,使得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稳定,使得用工单位有条件更随意地终止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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