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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就业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日期:2007-12-26  来源:佛山日报 重庆法制网  编辑:唐维敏

  □文/本报记者 林钢儿                    
  还有十几天就是元旦了,我国就业领域第一部基本法律——《就业促进法》也将于同日起施行。这部被称为“民生之法、和谐之法”的法律就政府在促进就业中有哪些职责、对困难群体有哪些就业援助措施、对社会上反映强烈的妇女和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如何保障都作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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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享同等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就业促进法》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尤其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按照规定,如果乙肝病原携带者(除特定情况外)在求职过程中因为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被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才有权利规定哪些行业不能招收有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企业无权在这方面划定自己的招收范围,不能将大小三阳作为体检标准。如果不属于特殊不能聘用传染病行业,又以“大三阳”体检不合格为理由拒绝,在《就业促进法》实施后,企业负责人要被处以经济处罚,并承担民事责任。

  遇到就业歧视可以打官司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为了进一步消除因为结婚生育等原因产生的就业性别歧视,《就业促进法》还规定,因为结婚、生育受到歧视的劳动者可以按照该法第6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县以上政府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中介不得扣押求职者身份证

  《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公益招聘会不得向求职者收费

  《就业促进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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