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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有疑难 专家为你解答

日期:2007-12-26  来源:三峡传媒 重庆法制网  编辑:太平

  近日,重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家就劳动者通过网上咨询的疑难问题分别进行了解答,这些疑难问题都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关系。本报记者归结了三类劳动者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帮助在万州有同样困惑的劳动者有个了解。

  职工辞职补偿金怎样执行?

  按规定如无用人单位的原因,只要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劳动者只要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原单位领取经济补偿金,到新单位后,其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用人单位对国家没有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如果与劳动者约定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双方约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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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金能否算在职工工资内?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对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和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情况外,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因此,在2008年1月1日该法实施后,一般情况下约定违约金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从用工之日起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该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并称保险费已包含在工资中是错误的。就此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收取员工保证金的做法对吗?

  根据《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专家答复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并建议劳动者携带相关证据资料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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