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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经费使用要公示

日期:2007-12-27  来源:津报 重庆法制网  编辑:段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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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孙刚)昨日记者获悉,为切实保证本市中小学正常运转,建立并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天津市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新调整的本市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据悉,中小学公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师资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办公、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等费用;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的购置;学校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费用;其他用于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费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教师培训费在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按10%安排。各区县应按照学校规模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安排中小学校公用经费预算,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的基本要求。中小学校要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同时建立物品采购台账。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区县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中小学校要定期公布本校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对挤占、截留、挪用以及不按规定使用中小学公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新调整的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是,中学学校每月基本数为6500元,每班每月图书数为150元;小学学校每月基本数为4400元,每班每月图书数为120元。根据要求,本市制定的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是学校正常运转的最低标准,现执行标准高于本标准的区县,不能降低经费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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