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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将实行统一标识制度

日期:2007-12-27  来源:财经日报 重庆法制网  编辑:段廷

  本报讯(记者 金红蕾) 昨天,省教育厅出台了《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实行统一标识制度。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喷涂统一的外观标识,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牌。该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接送学生车辆必须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7人的载客汽车,其安全技术状况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检验合格,并且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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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校车驾驶人员,我省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应当具有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且在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办法》规定,除了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车辆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租用拼(组)装车、报废(或延缓报废)车、外地机动车接送学生,不得使用或租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另外,凡是接送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的自备和长期租用车辆,学校或幼儿园应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记者了解到,我市也将出台《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校车驾驶人除具备三年安全驾驶经历外,还须具备五年以上驾龄,同时,学校组织学生春(秋)游、夏(冬)令营或其他外出集体活动需临时租赁没有校车标识牌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应当提前10日先后向当地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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