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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提速

日期:2007-12-27  来源:今晚报 重庆法制网  编辑:唐维敏

 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三个月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12月10日颁布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对召回的责任主体、范围、时限,召回的分级、分类,以及召回的责任、召回的信息发布、召回的处罚等方面,更明确地作出了具体规定,药品召回更具有可操作性,这标志着我国药品召回制度正式建立。

药品召回时间缩短

  根据《办法》,召回的药品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即发现有可能对健康带来危害的药品,及时地采取召回措施,有利于保护公众用药安全。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不适用于召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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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中企业建立三级药品召回制度不变,但是缩短了召回时间。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对此,天津中新药业达仁堂分公司市场部部长高林善表示,《办法》从法律层面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了约束。尽管召回时间缩短,但药品是治病救人的,时间就是生命,对于企业来说这个时间还是可以做到的。药品经过很长的销售链到达销售终端,对于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药品生产企业都有登记备案,这保证了迅速召回有据可查。

参与监督环节更多

  《办法》还规定在药品召回中,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也要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这就使得有更多的环节参与对药品安全的监督和控制,保证药品安全。天津老百姓大药房总经理唐爱民表示,零售药店是最迅速直接的获得问题药品反馈的终端环节,《办法》从法律上支持了药品零售企业的行为。对于已经卖出的问题药品,如何保证快速召回则是今后零售药店要解决的问题。目前老百姓大药房通过在药店设置问题药品举报台、短信通知、设置通报宣传栏等方式召回问题药品。

奖罚分明鼓励企业

  为了鼓励企业主动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此次《办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增加了对积极履行召回义务的企业减免处罚的条款,但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法律责任。同时,对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的生产企业,监管部门将责令其召回药品,并处以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三级召回

  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或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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