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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保险代理可内地设独资公司

日期:2007-12-28  来源:信息报 重庆法制网  编辑:唐维敏

  时报讯 中国保监会发布公告称, 根据CEPA补充协议四,自明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并规定:首先,申请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本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其次,经营保险代理业务10年以上;第三,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币,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
资产不低于50万港币;最后,申请前三年无严重违规、受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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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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