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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能变更为女方抚养吗

日期:2007-12-28  来源:今晚报 重庆法制网  编辑:唐维敏

  本报滨海讯 (记者张檬)夫妻离婚后,儿子归男方抚养。离婚三年后,女方得知男方患上乙型肝炎,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近日,塘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做出一审判决。

  女方诉称:与男方2000年5月结婚,2001年11月生下儿子。2004年2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儿子由男方抚养。今年初,男方体检时被查出患有乙型病毒性肝炎并住院治疗三个月,出院后一直吃药继续治疗。出于对孩子健康成长的考虑,要求法院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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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方辩称:虽身患乙型肝炎,但病情已控制住,没有传染性,能正常工作和照顾孩子生活。其发病后,已给孩子及时接种乙肝疫苗,不会对孩子健康造成影响。且当初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对儿子的抚养约定是经过公证的,遂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在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结婚、生育、就业、升学等方面法律均没有特殊限制。乙型肝炎虽然是一种传染性疾病,但其传染性不能一概而论。且被告也已给孩子进行疫苗接种,进行了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原告所称乙肝永不可治愈,对儿子具有传染性,应举证证明被告乙肝病情严重,且具有较强传染性。鉴于原告并未有利举证上述观点,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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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形可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问题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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