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认为解除合同无不当
39岁的张女士诉称,她于2005年进入日立数据公司。2006年10月20日,她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她明确的工作岗位是商务经理,报酬为年基本工资39万余元。2007年10月年基本工资调整为40万余元。但在2008年3月11日,日立数据公司却突然通知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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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提出劳动仲裁,但日立数据公司解释,解雇张女士是因他在数据输入工作中出现错误。仲裁委据此认为,日立数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并无不当。
张女士不服仲裁结论,提起诉讼。
公司称已支付原告补偿金
昨日庭审中,日立数据公司表示,根据中国的法律,张女士持香港身份证,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当初希望与张女士长期合作才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订立劳动合同后,张女士在工作中频繁出错,并拒绝做数据输入工作,还以不恰当的方式告知同事不再做数据输入工作,公司不得不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但当时公司给了张女士离职补偿金、提前通知金等补偿金共17万余元。
法院昨日未判决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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