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经历了一审二审又反复再审
·法律专家:应该节约有限诉讼资源,避免无休止诉讼
核心提示>>>
6月8日,家住万州区的伍光友再次接到了市高院的一份再审裁定。根据这份裁定,他打了16年、终于进入执行程序的官司,又中止执行。这已是伍光友就同一案件第二次收到高院的再审裁定了。而就同一案件云阳县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高院先后下过多少次裁定、判决,伍光友说:“我实在记不清了,反正各种材料堆起来,足足有两尺厚”。
一起并不复杂的民事官司,伍光友打了16年,这16年里,他唯一的工作就是背着厚厚的案卷资料奔波于各个法院和有关机关之间。伍光友是文盲,连自己的名字都写不清楚,但“久病成医”,“民事诉讼法XX条”、“申诉”、“再审”等等一些法律专业术语会脱口而出。“都是逼出来的。”伍光友说,“16年啊,5800多个日日夜夜,新生的婴儿也长成小伙子了,我黑发打成了白发,但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是尽头。”伍光友一脸的无奈。
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
伍光友本来是大足县人,使他经历16年漫长诉讼的案子并不复杂:1993年,他经人介绍,与云阳县磷肥厂发生业务关系,伍3次销售给磷肥厂价值188533.8元人民币的条弹。在此之前,云阳县农资公司欠磷肥厂货款,经3方协商,由农资公司代付伍光友的货款。
1993年5月17日,6月9日,伍光友先后两次持磷肥厂开出的转帐通知单共106248.67元到农资公司,农资公司账面上反映已支付给伍光友,但伍光友否认收到此款,农资公司在支取货款时没有伍光友的签名或盖章。同年10月1日、11月20日,伍光友两次销售给农资公司小农具配件计货款45153元,该款被农资公司财务人员李双春取出,但只有一笔领款单2321元有伍的签名外,其余的均无伍的签字盖章。
16年诉讼他倾家荡产
在长期要钱无果的情况下,1995年,伍光友向法院起诉,从此,他经历10多年,走上了一条艰难的诉讼之路。
1995年12月8日,云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农资公司给付伍光友货款125117.17元加上利息共计174342.58元。
农资公司不服,向原四川省万县市中级人民法院(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6年6月,原万县市中院判决驳回伍光友的上诉请求。
伍光友不服,向重庆市高院申请再审。2003年12月9日,市高院裁定,指示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
2004年4月12日,二中院民事裁定,伍光友仍然败诉。
2004年5月,伍再次向市高院申请再审,市高院立即并直接提审后伍胜诉,由农资公司给伍光友货款125117.17元及利息。
历时10多年,伍光友终于胜诉,实际上,案件的判决回到了起点。为了这起官司,伍光友从曾经的富人打得一贫如洗,他住在万州一座即将拆迁的危房里,家里除一张破床,没有任何东西,他靠养几只颌子换点零用钱,生活更多靠朋友接济。
2005年12月30日,伍光友向云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执行又遇到了麻烦。
案件执行遥遥无期
好容易案子进入执行程序,伍光友觉得有了盼头,但这一执行又是3年。
伍说,云阳县法院开始一直以对方没有进行执行能力为由,没有执行,后来法院称,因为农资公司已起诉该公司财务人员李双春,要求其返还财产,此案中,原告起诉伍光友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因案情和伍光友货款一案有关联,因此,该案现无法执行。伍光友说,实际上对方一直具备执行能力。经过各方面反映,案件引起了原市高院院长张轩的关注,她多次就此案做出批示,法院遂查封了被执行单位的房产,2006年10月,市高院指定奉节县法院执行此案,从此,伍光友又无数次往返万州和奉节之间,每次要花去几百元,前后又花了上万元,实在借不到钱了,只好想法蹭便车。伍说,2007年5月8日,奉节县法院通知他领执行款,但事实上,他并没有领到。随后,市高院3次发出暂缓执行决定,由于对方不服,市高院裁定,案件又进入再审,原判决终止执行。
“我已经山穷水尽了,坚持了16年,我实在坚持不住了,打官司的成本太高了。不知我还得等好久。”伍光友一脸无奈。
专家意见>>>
再审次数无限制造成程序混乱
一个案子可以无休止的再审下去嘛?当然前提是在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家韦峰认为是可以的。但他认为,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亦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但没有规定可以再审几次,这样就导致再审没有无终审,可能进入没完没了的缠讼怪圈。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旨在增设再审的审级和次数,以为案件审理次数越多审理就越公正,殊不知这是一种误区,再审无次数限制无审级限制,只会增加腐败的渠道。
韦峰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0月6日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维持原裁判的,原提出抗诉的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法院应当受理。由于法律没有限制再审次数,再审没有终审制度,当事人可以无限期无次数限制地再审下去,再审程序处于无序状态。一个法律规范如果没有秩序,将严重破坏法律的程序,那它就是恶法。再审程序无序混乱状态,容易使再审主体滥用再审权利,随意破坏司法权威,蔑视法院的审判权,使得我国二审终审制度形同虚设。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成为空话。有些当事人以此为合法手段逃避经法院确认的其应该承担的义务。这种情况极容易干扰法律的正常秩序。给当事人造成讼累。另外,再审无次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执行难,使法院判决难以得到执行。因此,法院应该慎用再审程序,把好再审的度,这不仅是节约诉讼资源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另外,法律应该设定条款,就是那种情况下不应该再启动再审程序,以避免无休止的再审。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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