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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年的官司谁在说谎?

日期:2008-07-27  来源: 重庆法制网  编辑:xwb


重庆法制报:
    您好!
    我是李双春,恳请您在百忙中抽点时间读完我这个当事人的信,我会万分感谢!
   贵报2008年06月15日刊登一篇“一桩耗时十六年的漫长诉讼”(本人信息来源于重庆法制网)的文章,感触很深,媒体为当事人呼吁,中国法律程序的“累”我深有体会,我深知伍光友状告云阳县农资(公司)货款一案长达十多年,五次判决,农资公司三胜两败,真正的“冤大头”不是伍光友,而是农资公司和我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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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当事人,我最清楚事实的本来面目:伍光友已如实全额地收到了农资公司代磷肥厂支付的弹子款和销售给农资公司小农具的所有货款。
    四次判决一次裁定,凡是我以证人身份参与了的诉讼农资公司都胜诉,凡是我没出庭的就败诉,不是我说不清楚,是农资公司“举证不力”。
2006年初,云阳县农资公司依据2005年11月重庆市高院的判决将我和伍光友共同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财产,经过审理和我握有的“书证”,云阳法院无法决断,农资公司再次找重庆市高院,同时又找了重庆市人大,这个案子才得到重视且延期执行,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才有今天贵报所称“6月8日,家住万州区的伍光友再次接到了市高院的一份再审裁定。根据这份裁定,他打了16年、终于进入执行程序的官司,又中止执行。这已是伍光友就同一案件第二次收到高院的再审裁定了”的结果。
  说实话,伍光友正在实施一项带赌博性质的司法诈骗,这个说法千真万确。作为知情人就是到上帝面前我也这样说。
    “一起并不复杂的民事官司,伍光友打了16年”,这个案子同样緾了我16年,人们众说不一,我有口难辩,所受到的伤害没有语言表述,我喊冤:真希望法院能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公正的审理,公正地作出判决。
   我后悔:一悔不该与伍光友认识接触,不该相信他而与其合伙做生意;二悔不该相信他的律师骗称他在大足与他人打官司向我复印他与农资公司的往来单据,让他以复印件向云阳法院提起诉讼;三悔云阳县法院郭路阳法官来调查时我理直气壮地承认是自己代领的款(尽管我也没签字。我说实话是为了解脱、证实农资公司的清白),四悔第一审我没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让伍光友首先骗过了云阳法院而获得了不实的判决结论视为一生赌博的筹码;五悔2005年重庆高院再次提审时我相信了方中华律师(云阳县农资公司代理律师)“包打赢”而我内心又不想再提此事(此事对我一生就象魔一样想都不愿想,提也不愿提)没亲自出庭,悔不胜悔,这就是代价,这个代价我已承受不起了,我冤啊。
    媒体是宣传的工具,也是用事实说话、讲正义的,我相信事实终归是实事。“有理走天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2005年11月重庆高院的判决也没错:它只审理了农资公司的款已付出来,谁领了?李双春领了,这是各级法院不争的事实。那么,李双春凭什么资格领取伍光友的款?款交给伍没有?李双春与伍光友道底是什么关系?合伙做生意还是委托借贷?(为什么将转帐单和存折一并交给李双春?)这些事实在判决中一字不提,(也没作任何评述,)这个案子没审完,造成今天如此的结果。
     从大量的证据至少说明我与伍光友不是简单的农资公司财务科长与伍光友这个债权人之间的工作关系。1993年7月至12间我们合伙做弹子、小农具生意,有大量伍光友和其女儿伍兆秀收、借条为凭,还有1993年12月9日伍光友与我的丈夫刘波签订的债权转让书:“用存于巫山县磷肥厂的弹子货款7.7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云阳县农资公司的刘波、李双春夫妇,抵还该二人1993年7至12月间因业务合作关系而投资的款项”等,还有农资公司出纳杨明芝、审核会计李德贵的证词,说明我与伍在这个期间有业务合作关系。之前1993年5月17日,6月9日,伍光友先后两次持磷肥厂开出的转帐通知单共106248.67元到农资公司的两笔弹子款,我们没有合伙关系,也不需经我的手,我也不知道,是审核会计李德贵审核,出纳杨明芝付的款,尽管转到伍光友农行存折上,伍光友凭自已的身份证支取,还归还了部分农行的贷款伍光友都不认帐,(到今天对贵媒体还是称所有货款分文未收到,)一并起诉农资公司二十多万,当然,各级法院都不支持。试问:伍光友想干什么?他老实吗?他在撒谎!
    1993年8月7日(我们合伙做生意期间)云阳县磷肥厂转帐到农资公司代付弹子款8.2万元,是伍光友把单据交给我,同时给了一个伍秀的存折让我代结帐,这笔业务是我们共同的生意,我结了钱请农资公司职工徐天久一同送到伍光友在云阳租住的家中,他女儿伍兆秀点的数放在靠窗子书桌下左边柜子里又做下笔生意,当时还有很多人在场。我没要伍光友出收据是因为我认为伍光友是先把单据(和存折)给我代收款,我后给钱他。半年后,伍光友与双桥铸造厂打官司,在中院的质证笔录亲口讲:“磷肥厂黄会计倒帐到农资公司4万多、8万多…,云阳县农资公司3万元几李双春帮忙取的现金,云阳县农资公司给我货款1万3千几,我借到李双春8万多…”等等,在伍光友与云阳县农资公司结清所有的帐务后的半年,亲口承认收到了农资公司的所有款项,其女伍兆秀也在笔录上签字认可,这还不是铁证吗?老天有眼。是伍光友在云阳没有款还给我才将巫山的债权转让给我而签订的债权转让书,如果伍光友没拿到农资公司的货款,他不可能还将巫山的债权转让给我。再者,云阳任何一家单位或个人如果还存有伍光友的款项我也不会与伍光友形成债权转让书,到巫山磷肥厂去收我投资给伍光龙共同做生意的投资款。对于伍光友来说,如果农资公司还欠伍光友的款,他也不会将巫山的债权给我。何况,伍光友是在1995年4月才起诉农资公司,是时隔1年零8个月后才以从农资公司(我本人手中)骗取的单据复印件提起诉讼,说没收到款,可能吗?铸造厂一案中94年4月8日、10月6日两次在法庭上承认收了农资公司的货款,而在仅隔6个月的95年4月20日又用复印件起诉称没有收到农资公司的货款,可见,他一直在撒谎。已死去的原农资公司审核会计李德贵长期在农资公司财务科做审核和记帐,被伍光友以1万的本钱每月给2000元的高息为诱饵骗取的3万元本金至今未还,94年1月李德贵向伍光友追款并准备起诉伍光友,如果农资公司存有伍光友的钱他收不到吗?当时伍光友又为何不向农资公司要钱去还帐?(伍光友还用此种高利的方法骗了其他很多人的钱)。
    伍光友销售给云阳农资公司的小农具货款两笔计4.5万元,是伍光友在销售发票盖章后一笔3.2万元直接在出纳处领现金2千,同时出纳开现金支票3万元交给伍光友后,由伍再交与我,用支票归还我私人的投资款;一笔1.3万元是伍光友将办好一切手续的发票交给我爱人刘波(已故),用以抵还我的投资款,这样的结算日常生活法则比比皆是,也是法律允许的。从财务制度的角度,发票上的收款人伍光友盖章签字作数。(何况伍光友在铸造厂一案中也陈述了代领以上货款的事实。)(不然他累计欠我的13多万元本钱是怎样还我的?)
    大量的证据证明在1993年7至12间我与伍光友存在大量的业务合作关系,作为合伙人凭合法票据代向农资公司收取农资公司应该支付的货款,不违背法律的任何规定,何况将钱又交给了伍光友,伍光友、伍兆秀两人都亲口承认收了这样些款,难道还不能说明问题么?
    法律是扬善惩恶,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作为我一个下岗职工,上有七八十的老人,下有读书小孩,人到中年肩上的担子本来就沉重,加上这个祸从天降的冤枉官司,我真的无法用语言来表达此时的心情。不管怎样,我会为我受冤而争鸣,不管采用何种方式,不能让伍光友这个骗子得惩,要让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也肯请你贵媒体能关注此诉讼的过程,让法学专家们来讨论、研究一下,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讼累”,老百姓打不起官司,一会儿我成了证人出庭,一会又成被告。“十六年啊,5800多个日日夜夜,新生的婴儿也长成小伙子了”,我的青春就耗在无休止的冤枉官司里,丈夫因不勘重负于十年前因病去世,独自抚养女儿身心交瘁犯上“乙肝”,此事何时了?
这是一个教训,一个深刻的教训。
这也是一个太典型的民事案例,五次判决和裁定,耗时十多年,一件事为什么说法不一?是法律程序的问题?是审理水平的问题?是举证责任不清的问题?还是对案件的认识问题?谁在说谎?谁在行骗?谁是无辜受害者?值得探讨!如果重庆法制报对此案有兴趣,本人提供相关过程情况和证据供著书写纪实之用。
   此致!
   

                      李双春
              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


:一桩耗时十六年的漫长诉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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