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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野蛮施工,批准部门难辞其咎

日期:2008-09-08  来源: 重庆法制网  编辑:xwb

    撰稿 莫清华
         8月30日中午,宁波北仑通往大榭、梅山等东部地区的三根直供水主干道被野蛮施工挖破,致使北仑东部五六万居民用水受影响。由于抢修难度较大,北仑东部地区要到周一才能恢复供水。(8月31日《现代金报》)
         供水主干道被野蛮施工挖破,致使居民无水吃,不只是发生在宁波北仑。因野蛮施工,造成城市中煤气泄漏、水管破裂乃至电缆被挖断等事故,各处都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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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蛮施工为何屡屡发生?
        其一,缘于需要付出的代价太小。施工单位野蛮施工,破坏地下的供水水管、电力线路、通讯设施、煤气管道等公共设施后,我们通常只看到抢险队紧急抢险、附近居民无辜遭殃,却很少看到施工方受到严厉处罚。一些地方即使进行罚款,对施工单位来说也是“不痛不痒”,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损失的是别人,赚工程钱的是自己,他们怎么会费神小心?如果野蛮施工造成水、电、气供应中断,造成停产等等经济损失,连同抢险、抢修所费之人力物力,以及居民损失全由他们负责,他们还敢野蛮施工吗?
         其二,批准部门难辞其咎。我们知道,每个城市都有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理应存有全市所有的地下设施诸如自来水管、煤气管道、电缆、光缆的路线图。施工前不是要报批吗?如果开挖前没有到规划建设部门申办相关手续,责令停工、处罚,都会接踵而至。但已经报建并获得批准的施工,挖坏地下设施,能只怪施工单位吗?批准部门有否告知所施工的地段之地下有哪些设施?如果告知,施工单位明知故犯,应重罚。如果没有告知,批准部门则难辞其咎。据我所知,这种情况所以发生,往往是由于批准部门没有告知。为何有关部门在批准时少了事先查阅地下管线的程序?这,仅仅是部门之间“各自为政”或“懒政”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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