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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人民法庭功能型建设的途径

日期:2008-09-08  来源: 重庆法制网 luotaono 编辑:xwb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和参与。人民法庭如何发挥其职能作用,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大局,已成为必须面对和思考的新课题。近年来,滨淮法庭以“和谐司法”为宗旨,以建设“四型”法庭为目标,在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解决纠纷主功能的基础上,延伸人民法庭的各项服务功能,强化主动服务力度,提高司法服务效益。
    一、新农村建设离不开人民法庭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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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庭是我国基层司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目前,绝大多数人民法庭都设在乡镇,它们直接面向农村、面向基层,处于新农村建设的第一线,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担负着化解农村矛盾、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是促进、实现和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和谐不可或缺的力量。
    人民法庭分布在乡镇农村,主要担负着辖区内民商事案件及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是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滨淮法庭而言,管辖“三镇两场一园区”近20.4万人,2007年收案491件,占滨海法院总收案数的12.3%,2008年上半年收案数215件,比上年增长1%。不仅案件数量较多,而且类型多样,包括了离婚纠纷、借贷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财产权属纠纷、买卖欠款等合同纠纷、农村多见的相邻关系纠纷、土地征用款纠纷,还有发生在法庭辖区内的交通肇事引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等。在这之中,有不少是由于农村自身的特点而产生的案件,比如因农村中宅基地纠纷、承包地纠纷等;又如因近期土地征用较多,也导致了相关土地征用款案件和由此延伸出去的财产权属纠纷案件的上升趋势。
由此可以看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农村人际关系、家庭关系的转变,使得中国农村社会的纠纷类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同时,随着中国新农村的整体变化,对法治和司法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正确处理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冲突,是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对此具有责无旁贷的责任。人民法庭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可以发挥其重要作用的不可或缺性。
    二、人民法庭在为农村工作提供司法服务方面存在的困难和制约因素
    人民法庭地处乡镇农村,虽然在很多方面都具有基层的特点和独特优势,但也有不少实际困难存在。如当事人法律素质普遍不高,法制意识不强,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所在。还有审判资源缺乏的困难,人民法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配备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如有时发生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还需到法院调派法警;或者由于财政的紧张而无法配置相关必要工作设备。
    1、当地群众法治意识相对薄弱,影响了法庭作用的发挥。这直接导致了法庭工作的难以顺利开展。一些当事人盲目指责、对抗法庭,有的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理解不当,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特别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或因举证时限、诉讼时效等程序性问题而导致败诉的案件中,表现就更为明显。因此,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既是法庭的一项工作任务,也是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的基础性条件之一。
    2、部分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能力不强,对法庭审判职能的行使形成制约。一般农村村民遇到纠纷通常找村干部或调解组织要求解决,而并非先找法庭、乡镇政府、派出所和司法所等其他部门。因而,村干部或人民调解组织往往是处理纠纷的第一关。在农村民事纠纷逐年增多的形势下,如果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能力增强,人民法庭的审判压力就会减轻,法庭就可以将有限的审判资源更多地用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这对保证案件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更好地发挥法庭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3、党委、政府的部分领导对人民法庭地位、作用的认识存在偏差,对法庭作用的发挥产生了不利影响。人民法庭是基层司法机关,不是当地政府的下属部门,其职能是居中裁判,化解纠纷,通过审判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不能超越职能介入当地行政执法活动和从事地方经济社会事务。可是现实中仍有一些乡镇的党政领导对此认识不清,视人民法庭为其下属的一个部门,随意指挥、干预法庭工作。尤其在涉及地方经济利益时,往往将法庭作为保护地方利益的工具,或借用法庭的强制力来推行乡镇工作,混淆了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线,对法庭职能作用的发挥造成负面影响。这也对群众的法治和司法认知产生了困扰。
    4、人民法庭对法制宣传工作重视不够弱化了法庭的影响力。人民法庭除了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职能以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使人民法庭的审判活动,产生出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法律、遵守法律、崇尚法律的社会效果。但事实上很多法庭的法制宣传工作做得一般甚至很不到位,缺乏全面发挥法庭作用的指导思想,只注重案件的处理和具体纠纷的化解,对于宣传法制等审判延伸工作重视不足,影响了人民法庭作用的全面发挥。
    三、加强人民法庭功能型建设的途径
    人民法庭服务新农村建设不能脱离其基本职能的履行。人民法庭的基本职能是由其主要工作目标和任务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了人民法庭的任务是:1、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2、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4、办理基层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该《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还要求人民法庭可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通过审判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滨淮法庭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加强人民法庭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司法功能建设:
    1、巡回审判化解纠纷,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功能。
    滨淮法庭定人、定期、定点开展巡回审理,每年都在辖区现场立案现场开庭办理案件120件以上,将纠纷解决在当事人的家门口,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而且让群众在参与和见证庭审过程中,感受司法的公正和温暖,提高了对裁判结果的认同。这种现场开庭、就地调解的方式,达到审判庭内难以达到的效果。滨淮法庭还注重调解,审理涉农纠纷,既遵循法律,也顺应民情。他们采用“三五调解法”,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效果很好。有一起案件采用电话调解的方式不到5个小时成功调解了一件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2、教育培训常抓不懈,发挥人民法庭的指导功能。
    滨淮法庭注重法制宣传,每年开展了送法进村、模拟法庭进校等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10多次,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他们还主动融入社会大调解机制,消化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隐患,维护社会稳定。他们两年共排解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50余起。他们与各村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定点联系制度,法庭定期上门,还举办调解员培训班义务讲法,培训人民调解员131人次。另外,还以开庭审理案件的方式指导帮助他们开展调解工作,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72件121人次,将大量民事案件解决在村内,同时也减轻法庭的审判压力。
    3、改进工作司法为民,发挥人民法庭的服务功能。
    近年来,滨淮法庭积极参与地方党委政府重大问题的处理,帮助辖区政府解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大大小小的矛盾纠纷30余次,向政府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15篇,扩大了法庭审判活动的影响力。他们还推出了“庭长热线”、“司法便民卡”和“庭长接待日”的便民新举措,通过电话答复法律咨询、接待群众来访,主动为受害者提供司法服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能动司法构筑和谐,发挥人民法庭的沟通功能。
    由于农村群众的文化和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因此滨淮法庭在审判活动中尽可能地增强审判的亲和性,与当地群众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和通畅的沟通渠道。他们在法庭中设立“法官说法”、“留言信箱”等沟通平台,还在工作中要求司法语言的通俗化、乡土化,以增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相融性,加强沟通效果。此外,人民法庭又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也是法院与各乡镇党委、政府之间业务联系、互通有无的沟通纽带。滨淮法庭制定并实施了“法庭信息周周报”制度,一年多来,他们通过《情况反映》等形式,坚持每周把法庭案件审理、服务经济、司法为民等新举措、新情况向法院、辖区党委、政府汇报,此举受到各方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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