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9月11日晚指出,近期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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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9月15日8时,全国医疗机构共接诊、筛查食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的婴幼儿近万名,临床诊断患儿1253名,其中2名已死亡。
鉴于上述问题,本报有读者认为部分婴幼儿食用受污染的三鹿婴幼儿奶粉,造成了泌尿系统结石疾病的发生,三鹿婴幼儿奶粉的生产厂家应该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为此,本报对此事件进行了法律透析。
三鹿奶粉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许多婴幼儿在喝了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后,出现了泌尿系统结石疾病,并致少数婴幼儿死亡,那么三鹿婴幼儿奶粉的生产厂家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婴幼儿在食用了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后,出现了泌尿系统结石疾病的事实,符合了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和收入的减少等。精神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
婴幼儿在食用了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后,出现了泌尿系统结石疾病,势必会致使婴幼儿及其父母的财产、人身、精神受到损害,那么也就符合了损害事实的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婴幼儿在食用了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后,导致其出现了泌尿系统结石疾病,由于出现泌尿疾病致使婴幼儿及其父母遭受到财产、人身、精神的损害,这样也就符合了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由于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厂家为了提高产品的蛋白质含量,而在奶粉中添加了三聚氰胺,致使食用者出现了泌尿系统结石疾病,这是符合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生产厂家已经侵犯了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已构成侵权行为。
消费者向三鹿奶粉生产厂家索赔的法律依据
既然确定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厂家存在侵权行为,那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该《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所以消费者在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时,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来确定赔偿事项。
在法律关系上,购买奶粉行为形成了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合同关系。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应当保证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就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奶粉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商家显然已经构成合同违约。商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首先应当依据消费者和商家的约定或者商家的承诺来确定。所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消费者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厂家赔偿相应的人身、财产、精神损失。
而且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同时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所以,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导致大量婴儿患泌尿系统结石病,严重地损害了婴儿的身体健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害者有权获得经济赔偿。
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食用了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后,导致大量婴儿患泌尿系统结石疾病,消费者有权根据上述法规,要求生产厂家对此进行赔偿。
云南法制报 值班法律顾问 刘宸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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