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执业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个人人事档案,包括个人的基本情况、年度考核、职务任免、工资发放、人员异动、年度执业总结等情况;建立诚信执业档案,包括个人的基本情况、人员异动、年度执业总结、继续教育记录、年检注册、受表彰以及被投诉查处等情况;做好业务档案管理,包括单位和个人业务档案,做到档案资料收集齐全,装订规范,专项保管。
二是执行收案“三统一”制度。律师事务所必须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业务范围,统一接受委托,统一票据、函件,统一收取费用,禁止私自收案、收费。对无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函件或者将复印函件、已失效的文书证件出庭的律师,以及对拒不服从司法行政管理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缓注册等相应处理。
三是建立完善效益分配制度。严格执行目标管理、效益分配制度,绝不允许承包或变相承包,禁止定额包干或“出租柜台”行为。完成基本目标后,按50%的比例提取个人报酬;超额完成任务后,超额部分由律师事务所按60-90%自行确定分配比例,并报县司法局备案,以便监督执行,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四是实行禁止不正当竞争制度。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对为不具备法律服务执业资格的人代为出庭或充当“枪手”的律师,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或建议给予暂缓注册等相应处理。严禁以贬低他人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五是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制度。律师事务所必须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案件,要求每年每人完成援助案件4件以上,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对没完成当年分配任务的律师,给予暂缓注册处理;对办理援助案件收取费用的律师,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暂停执业等相应处理。确保让贫困弱势群众享受到司法公正和政府的救助,树立法律服务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六是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律师事务所要坚决贯彻落实市司法局党委提出的“三要三不准一报告”规定,在法律服务工作中,要讲政治、讲大局;要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严守法律程序和工作程序;不准参与妨碍社会秩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不准支持、鼓动和怂恿当事人进行妨碍社会秩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不准伙同当事人进行妨碍社会秩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敏感性案件要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报告,事务所要向县局和市律师协会报告,对案件的办理要集体研究。对违反“三要三不准一报告”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七是实行重要内容公示制度。律师事务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将该所的服务宗旨、执业理念、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管理制度、个人的基本情况、收费依据及标准、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和办理程序、群众投诉举报电话和办事程序等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树立律师事务所服务为民的良好形象。
八是完善律师社会保险制度。律师事务所必须根据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对年内未落实的律师事务所,将建议给予暂缓注册。
九是完善投诉查处工作制度。严格执行《重庆市律师行业六条禁令》,健全完善投诉查处工作体系,明确投诉查处职责,加大投诉查处力度。律师违反禁令的,依法给予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处罚;党员律师违反禁令的,还将依照党纪条规予以纪律处分;律师违反禁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是建立规范律师异动制度。在同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三年的律师,原则上不能异动。执业满三年后,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异动的或其他区县律师异动到我县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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