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制网(作者莫清华) 新的《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对比目前实施的《食品卫生法》,处罚标准提高到2000元-5万元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还将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南国都市报》5月29日06版)
诚然,这比过去的2倍的处罚是提高了5倍。但是,恕我直言,我很怀疑这“10倍赔偿”对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者到底具有多少威慑力?
应该说, 面对鱼龙混杂的庞大的消费市场,监管部门是很尽职,很辛苦的。每逢节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会发布一些消费警示。发布消费警示对消费者还是有帮助的。因为消费者往往难以辨别消费市场中的真伪,特别是面对一些消费陷阱。而且,时常对某些商品进行“专项整治”。然而,收效却十分有限,“专项整治”一过,便又死灰复燃。
监管部门老是跟着那些漠视大众生命安全、只顾自己赚钱的经营者后面转的做法,说得难听点,简直是疲于奔命。监管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令人钦佩,我们的打假,为何没有威慑力?
早就有有识之士指出,应该对不法厂家、不法商家采取重罚,罚到生产者和销售者倾家荡产、销声匿迹,以求切底从市场上肃清不安全食品、用品,始终保障消费者有一个满意、安全的消费环境,这才是政府职能部门最应做好的最根本的工作。
这就提出一个问题:你重罚?法律根据是什么?因此立法还得跟上才行。你罚10倍,他们就怕啦?媒体曾报道过,在美国,你进餐馆就餐,如果发现食品中有只苍蝇或什么的,就可以得到一笔上万美元的赔偿金。如果就餐中毒了,将得到十几万美元甚至几十万美元的赔付。买到大肠杆菌超标的食品也是如此。这是因为美国消费法有巨额惩罚性赔偿和精神赔偿的条款。谁敢掉以轻心?还有,韩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对制造和销售有害食品的惩罚力度是很大的:制作、销售伪劣食品的,会被定为“保健犯罪”,所处刑罚最高达10年,罚款2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43万元),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并且10年内禁止再重新营业。这些惩罚,对厂家来讲是致命的,使厂家变得慎重,如履薄冰。而我们的法律对造假售假者的惩罚,只伤及皮毛,不及筋骨。
因此,如何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人来负担足以让他们却步的经济、法律责任?没有人敢售假货了,造假还有市场吗?我们的这部新法,是不是对造假、售假商太怜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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