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程序法的不断健全,征信系统的逐步完善,网络查询系统的逐渐普及。被执行人私下处置资产,逃避执行已经越来越困难。部分被执行人,利用我国成文法滞后性的缺陷,通过一些看似合法的手段规避执行,这些方式主要有:
一、捏造虚假债务参与分配。一些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法院查封、冻结,于是便与他人串通,捏造大量债务,参与法院已查封、冻结财产的分配,从而达到转移资产的目的。
二、利用调解程序转移资产。这些被执行人有一些不易转移的资产如房产、车辆、即将成熟的作物等。被执行人与他人串通,通过法院调解,将这些资产转移给第三人。等到法院强制执行时,已经没有了可供执行财产。
三、恶意借用善意取得条款。民法中有善意取得条款,一些被执行人利用不知情的第三者,将资产变现后携款外逃。此刻基于第三者的善意取得,法院无法对被执行人已转移的资产强制执行。
这些规避执行的手段,虽然我国法律目前并无禁止性规定,但其确实给执行造成了障碍,甚至一些案件就因此成为积案。为此对被执行人的这些规避手段应当引其重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一、对有已查封财产但涉及债务较多的被执行人,可以参照但不能照搬破产法条款。执行程序毕竟不是破产程序,没有义务处置被执行人的所有债务。应当确定一个时间段,在此时间段之后被确认的债务,不参加此前已查封财产的分配。从而先解决一部分案件。这也符合司法的效率原则和被动性原则。
二、对利用司法等手段转移资产的,一方面相关人员应当慎重审查。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行政审查等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对那些本身有诉讼在身的被执行人,严格限制其转移资产。除非其能提供相当于所涉诉讼案件标的担保。
三、对恶意借用善意取得条款的被执行人。政府在进一步畅通征信系统同时,给相关产权登记等部门设置告知义务。因为即使报纸刊登了被执行人的资信状况,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也可能没有在意。应该给有产权变更登记的机关增加告知义务,即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等手续时,如发现有规避执行的可能,应当及时告知善意第三人。否则,就追究相关部门不作为的责任。 (杨凯卫、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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