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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元的货丢了,法院只判物流赔420元

日期:2011-11-27  来源:重庆晨报 重庆法制网  编辑:xwb

    市民孙先生的遭遇有些典型意义,看看他的例子,你以后在找物流公司委托托运时,可能会有所帮助。

    孙先生委托物流公司托运价值4万多元的货物到新疆,结果中途货物丢了。孙先生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孙先生在托运时,没有对货物保价,按照法律规定,只能够按照托运费的三倍赔偿,只能获赔400多元。昨日渝中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货物丢了
物流公司拒绝原价赔偿

    去年7月22日,孙先生从朝天门批发市场,批发了4.6万元的货物,委托我市某物流公司运到新疆,但当时孙先生没有进行报价。
    于是物流公司让其在《托运单》上进行了“特别约定”,托运货物参加保价运输的,承运人对货物承担赔偿责任;但未保价的货物一旦发生丢失,损坏最高按运费3倍赔偿。孙先生付了托运费140元给物流公司。
    他以前找过这家公司托运过物品,没发生过问题。没想到,这次问题来了。过了一个月,对方还没收到货物。物流公司回话,这批货物已经丢失了。
    孙先生很是气愤,拿着《托运单》还有购货发票,找到物流公司,要求原价赔偿。
    物流公司指着“特别约定”,让孙先生看清楚,“你这属于未保价的货物,只能按运费3倍赔偿”。物流公司负责人说,根据规定只能赔420元给孙先生。孙先生哪里肯干,将物流公司告到渝中区法院。
没有保价
4.6万元货只获赔420元

    “虽然他觉得很亏,但是我们是签订了协议的。”庭审中,物流公司聘请的律师说,在签订托运合同时,已经向孙先生明确告知了对保价货物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属普通货物,最高按运价的3倍赔偿。上述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物流公司方称,况且当时孙先生进行托运时,也没说运输的货物是什么,也没有说具体价值多少。现在虽然他拿着4.6万元的购货清单来,但是并不能证明,这就是丢失货物的购物清单。
    渝中区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当时孙先生是委托朋友何某来托运的。当时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询问,是否按照托运货物价值的千分之三收取保价费。但何某回答,是帮别人代办的,不需要保价。
    而物流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的一方,在《托运单》上拟定了保人选择栏,是否保价为选择性条款。而且物流公司在《托运单》上以具有区别性的加粗字体将“特别约定”及“未保价货物丢失损坏最高按运费3倍赔偿”印制于托运人签名处正上方。
    法院据此认为,物流公司已经以合理的方式,提醒了托运人,注意上述格式条款,托运人对此已予以接受。
    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物流公司按照托运费的3倍,即420元赔偿给孙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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