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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尔顿公司:打官司追讨700多万元
重庆安尔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尔顿公司)是重庆鑫腾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腾公司)的能源供应商。2001年,两公司就开始有业务往来,由安尔顿公司向鑫腾公司提供机焦、焦丁等产品。鑫腾公司收货以后,结清了2004年的货款。2005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安尔顿公司向鑫腾公司提供5-25mm焦丁4800吨,每吨650元;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另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在此合同中,双方约定由安尔顿公司向鑫腾公司提供25-200mm机焦9600吨,每吨830元。2006年12月,双方经对帐确认了鑫腾公司欠安尔顿公司货款7122043.52元。由于鑫腾公司一直未付款,安尔顿公司在催收无果后遂将其告上法院。
2006年12月4日,重庆市一中院判决鑫腾公司支付安尔顿公司货款7122043.52元。因鑫腾公司无力支付这笔巨款,于是双方达成一纸协议便将位于渝中区邹容路41号的房产安置权抵押给了安尔顿公司,但由于该房产已进入了拆迁程序,产权不能过户。(该房屋拆迁安置产权交易过户属重庆市房屋交易中心管理)
恒山公司:法院调解追讨400余万元
鑫腾公司曾预收重庆恒山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山公司)货款3880214.19元,到2006年12月1日为止,鑫腾公司尚欠恒山公司货款175620.51元。随后,鑫腾公司停产。恒山公司以欠款为由将其告上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2007年3月8日前,鑫腾公司支付恒山公司3897776.7元货款,同时承担280000元违约赔偿金。
两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仅相差3天
虽然,安尔顿公司和恒山公司都赢了官司,但由于鑫腾公司根本无力还款,因此两公司都没有拿到钱。迫不得已两家公司都走上了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判决得以落实的道路。于是,两公司都向有关部门分别申请了财产保全,前后时间仅仅相差3天。但这短短3天时间,却让安尔顿公司获得的仅仅只是“轮候查封保全”。
2006年12月1日,恒山公司便向市一中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该院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分别向渝中区房管局和国土局送达了法律文书。
就在恒山公司查封的3天后,也就是2006年12月4日,因鑫腾公司无力支付安尔顿公司货款,两公司就货款给付达成协议:鑫腾公司将位于渝中区邹容路41号的房产安置权抵押给安尔顿公司,随后,安尔顿公司向渝中区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渝中区法院向该宗房屋产权登记单位——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以及渝中区拆迁安置办公室送达了查封冻结决定,送达时没有其它债权单位来保全。
令安尔顿公司总经理周朝安想不到的是,一名法官却告诉他,安尔顿公司获得的只是轮候查封,原因是在3天前,恒山公司已经在渝中区房管局和国土局申请对同一房屋进行了查封。
为了查明情况,周朝安心急火燎地来到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和渝中区拆迁安置办公室,结果发现只有安尔顿公司保全了该宗房屋产权。周朝安为此对恒山公司向市一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而该所送达查封冻结决定并要求其执行的部门提出了质疑,认为其保全产权的单位不具备资格,不能起到保全的法律效力。再说,该房产安置权是与鑫腾公司达成抵押的,恒山公司承诺的给付现款。恒山公司为何要去不具备产权交易的单位登记呢?
两部门称:不属于职责范围
渝中区房地管理局有关人员称:对于拆迁安置权属的查封、保全等登记不属于该局的职责范围。该局仅作廉租房管理等工作,房产安置拆迁产权权籍是重庆市房屋交易中心在管理。渝中区国土所也称,该所只负责裸地的抵押、查封、冻结登记,对于有房屋等地上构筑物的土地抵押应向产权登记机关或拆迁安置单位办理。
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在调查中。
专家:如程序无暇疵,查封顺序应无争议
为此,记者电话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的赵教授和研究生张奎,他们认为:本案涉及的房产安置权的权益关系人不但有两个案件的三方当事人,还应当包括作为安置主体的双方当事人以及拆迁安置的主管机关,即拆迁人和拆迁办,而不是房屋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因为,如果法院要完成执行程序,仅仅有案件当事人的配合是不够的,还须房产安置法律关系中的关系人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拆迁人和拆迁管理机关的配合,法院就无法独立完成案件的执行程序。因此,查封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对象在两个案例中均应当包括拆迁人和拆迁办。事实上,处理恒山公司案的人民法院仅仅向房屋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土房局)送达了法律文书;而处理安尔顿公司案的区法院却向负有协助义务的关系人送达了法律文书。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执行中保全房产安置权的目的是保证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得到执行。
根据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两个法院在程序均没有瑕疵,其查封顺序应当没有争议,即查封冻结在前的优先,区法院(安尔顿公司)保全当属轮侯查封冻结。至于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或执行,各地稍有差异,但通常是按照先后次序受偿。当然,这样的处理是否违背普通债权平等原则,确有商榷余地。从民法追求的公平正义来考量,任何民法领域内救济手段均应体现之,特别是在实现矫正的正义的司法救济中。拥有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法官,更应当依据普通债权平等原则,充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平等。因为任何争议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其进程、时间的控制对案件当事人而言显然已经无能为力。如果同时或更早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仅仅因为前后查封保全的时间相差几天就被剥夺受偿的实体权利(在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无疑难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和人性关怀。
房产拆迁安置来源背景资料
邹容路41号,建筑面积436平方米,其中营业用房建筑面积为66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70平方米。1997年属重庆钢铁集团铁合金有限公司(简称:铁合金公司)。渝中区为了推进旧城改造,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由开发商重庆恒贲物业有限公司来开发。同年,12月5日,鉴订了《味非拆07号》拆迁安置协议书。按重规(1996)65号文划定红线,区国土建制(1997)78号文件批准建设用地。当年,按重人发(1992)19号文和重府发(1995)83号文件规定双方就拆迁安置达成协议。
2004年,因重庆鑫腾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鑫腾公司)与铁合金公司债务发生纠纷。同年8月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8月17日,鑫腾公司申请执行《味非拆07号》拆迁安置协议书并委托重庆同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了司法评估。认定房屋权利价值为339.212万元。法院进行公开拍卖,后流标。此后,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执字535号裁定,解除铁合金公司《味非拆07号》协议书,将该安置房屋所有的权利价值拟拍卖流标价399.212万元过户给鑫腾公司。并明确鑫腾公司、凭生效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及拆迁单位去办理相关权利转移安置过户手续。
轮候查封
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这个问题的提出,是由于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在前后两个案件分别由两个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因法律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冻结,又无其他相应的信息沟通机制,在第一次查封、扣押、冻结被解除后,其他法院往往不可能立即获悉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被解除的信息,从而导致在后的查封、扣押、冻结不可能立即实施,债务人往往会借机转移财产,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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