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制网讯(通讯员 兴军)劝女学生喝酒,本就心怀鬼胎。酒后强奸说成是女生自愿,更加无耻。被告人胡荣机关算尽,还是被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胡荣,曾用名周荣,男,21岁,四川省江安县农民。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胡荣同黄松等人在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街村罗某喝酒。席间,黄松到邻居陈某家将已熟睡的女学生唐某(15岁)、欧某强行喊到罗某家喝酒。
唐、欧二人喝醉后,被告人胡荣同陈某等人将唐、欧二人扶回陈家睡觉,胡荣执意与唐、欧二人睡在一起。欧星醒后离开,胡荣欲与唐某发生性关系,便去脱唐某的衣裤,唐某挣扎反抗并推骂胡荣,胡荣即将唐某压于自己身下。在强行脱光唐某衣裤后,胡荣随即脱下自己的衣裤,并用生殖器乱插唐某的下阴部数分钟,因唐某不断挣扎、反抗和哭闹,胡荣被迫停止了奸淫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荣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已经着手实施奸淫,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致使强奸未遂。便依法判决被告人胡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宣判,胡荣不复,上诉理由为:当他荣提出欲发生性关系时,唐某予以默认并相互脱衣服,未使用暴力;其在抚摸唐某身体时唐某没有反抗,唐某的挣扎行为是因为害怕怀孕,当他说把孩子打掉时唐某表示不愿意发生关系,于是停止了性行为。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采纳的证据与原判一致,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胡荣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胡荣关于被害人默许发生性关系、未使用暴力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关于尚未查清胡荣系犯罪行为人、认定胡荣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胡荣强奸未能得逞系其意志之外的原因所致,并非其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其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辩护人关于胡荣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已对胡荣予以从轻处罚,对胡荣关于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遂于近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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