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制网特约撰稿 姜文兆
武汉市江夏区的21处固定式道路交通“电子眼”开始公开执法,并将具体的所在位置详尽地一一公布于媒体。这是记者从市交管局获得的信息(2007年10月11日《长江商报》)。把原本作为车辆交通秩序监督辅助手段的“电子眼”全部公开,此举非常值得商榷。这样非但无益于开车人法制观念的增强和交通秩序的规范,客观上反而进一步加剧其守法意识的淡化、助长了违反交通法规现象的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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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机动车驾驶员,无论有无“电子眼”在监视,都能始终如一地遵守交通法规,因此他们从不在意什么地方有或者没有“电子眼”。可是对那些缺乏法制观念和道德感的司驾人等就大不一样了,他们在投机心理支配下,特别关注“电子眼”的所在位置,以便于遂行表里不一、使狡耍猾的把戏。某省会城市的一家晚报,日前将该市市区所有道路的“电子眼”位置公布于媒体,于是这张报纸成为道德和守法意识皆差者的抢手物,辗转迂回也要志在必得以为开车“指南”。在有“电子眼”的地方便尽量控制自己少违章,没有“电子眼”则如同被“大赦”般,肆无忌惮地闯红灯、乱停车、当“野马”,直至成为违章连连、肇事夺命的道路杀手。所以,随机的、不动声色的监控,正是制约缺乏法治意识和公共道德者的利器。
首先,不公开的“电子眼”等执法有助于增强违法者的守法观念。有的司机热衷于耍弄小伎俩,只要没有公开的警察就像“野马”,横冲直撞如入无人之境,违反交通法规破坏交通秩序,增加了肇事可能并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电子眼“暗中执法”的存在,却能有效地遏止这部分人的违法。由于不知道哪里有电子眼在监视,所以即使没有警察也不敢轻易违规。随着时间的流逝,他们的守法意识将因此而慢慢积累起来,“看不到警察就撒野”的投机心理亦将逐步淡化。
其次,不公开的“电子眼”能降低执法成本。由于现在不遵守交通法规的司机和行人与日俱增,使得有限的警察不堪重负。而暗中执法的存在,即便道路上少设几个警察也不致产生大量违规情形,仍能够收到交通秩序的较好效果。由于“暗中执法”的存在,使那些根据有无公开的警察而决定守法还是违法的“经验”失灵了。这就使有限的警力取得了一定的机动性和主动权。《现代司机报》披露,违法超速行车已成为道路车辆事故的“罪魁祸首”,是交通肇事的“第一杀手”。
对于“电子眼”的不同态度,成为折射司机们道德和法制素质的一面镜子。暗中的监督和测速应该是交通执法部门的一种工作常态,是无可非议的一种执法方式。公安部亦认定“暗中执法”乃法律所允许。践行法律的要义是合法与公正,并不因公开或暗中之分而形成弃取。因此,是否公开并非判断执法的价值尺度。执意强调“公开”,除了客观上给肆意违反交通规则者创造了“撒野”的便利和条件之外,看不出还有什么其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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