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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孕期被炒 公司应付工资

日期:2007-10-30  来源:眉山日报 重庆法制网  编辑:开州网虫

  [案情回放]

  怀孕6个月的刘玲被公司无故调整工作岗位后,她认为公司未对该调整进行说明,且不合理,就未到新岗位报到。公司以此为由将其开除,并未支付工资。后来,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协议,由公司支付刘玲的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1.5万元。

  2005年12月,刘玲与某公司签订合同,任公司销售部经理,约定聘期两年,月薪2000元。此外,双方还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调动刘玲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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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公司向刘玲发出岗位调动通知书,因为她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决定调她到另一分公司,岗位待定。此时刘玲已怀孕半年,认为公司明知她在孕期却调动她的工作,并且对新的工作岗位也未作说明,不合理,所以没去新公司报到,而公司已让她办理了移交手续,她也未回原公司上班。公司为此宣布双方从发布岗位调动通知书起终结合同关系。9月份,刘玲将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其支付工资,并且给付经济补偿(文中所涉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袁林梅:本案中,公司与刘玲在合同中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调动刘玲的工作岗位”,但是公司明知刘玲怀孕半年,调动其工作岗位又不能充分说明其调职的合理性,对新的岗位也未作明确的说明,因此双方应按原合同履行。

  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本报记者 周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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