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保险公司无权向第三人追偿

日期:2007-11-03  来源:云南法制报 重庆法制网  编辑:开州网虫

法律服务热线:
  我在开车时因为大意撞伤了一个行人,经交警判定我负全责,之后我得知被我撞伤的行人购买了保险,并已从保险公司得到了赔偿。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要赔偿该行人吗?保险公司会对我追偿吗?          昆明:秦先生

秦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所以该行人还有权向你请求赔偿,而保险公司无权要求你赔偿保险公司所支出的保险金。

广告载入中...

 

相关图文:
最近评论(前5条)(声明:仅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无关!)     查看全部评论
会员名: 字数

部分法制报:法制日报 法制晚报 法制时报 法制周报 法治快报 西部法制报 云南法制报 北方法制报 新法制报 燕赵法制报 四川法制报 重庆法制报

iwms 4.6